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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小哥為何成了“個體工商戶”?

· 2022-10-11 17:37:34 來源:人民法院報? 1551

根據國家信息中心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1)》,2020年在線外賣收入占全國餐飲業收入比重由2016年的4.6%上升至16.6%,在線外賣已然成為了餐飲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比重大幅上升的背后,外賣小哥也成為了越來越多年輕人的職業選擇,他們的勞動關系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凸顯。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涉外賣小哥確認勞動關系案件,依法認定外賣小哥與承包外賣配送業務的站點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外賣小哥也將憑借著這份判決書,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遭拒引發訴訟

2019年4月25日,來自安徽的“95后”小伙子小沈通過申請成為了某大型外賣配送平臺蘇州某片區的團隊騎手。因為站點公司承包了該平臺在該片區的外賣配送業務,此后,小沈每天去該片區的站點工作。在小沈眼中,他就是在站點的公司上班,每月25日,他都會按時領到薪水。

本以為能靠著自己的努力過上更好的生活,但天有不測風云,2019年8月24日,晚上10點還在接單送外賣的小沈,卻在配送時遭遇交通事故,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工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是大多數人熟知的法律常識。但小沈卻發現,這個“常識”到自己這兒失靈了,在他想要向公司申請工傷認定時,公司卻一口咬定雙方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配合進行工傷申報。

“在上班期間出的事,就應該屬于工傷。”持著這樣的想法,小沈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遭駁回后,小沈訴至虎丘區法院,要求確認其與站點公司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圖片來源:攝圖網

撲朔迷離,外賣小哥被成為“個體工商戶”

站點公司稱,其與小沈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其主要負責訂單調配、安排人員監管等,而負責員工管理、工資發放的是另一家外包公司。同時,站點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項目轉包協議,協議上載明小沈是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與該外包公司存在民事承包關系,同時明確雙方并非勞動關系,外包公司僅向其支付承包費用,并且明確小沈作為個體工商戶需要自擔承攬過程中的一切風險與責任。

對于自己怎么成為個體工商戶的問題,小沈無法回答清楚,他說:“我先下載了一個手機APP,注冊手機號,然后進行人臉識別,對著APP講‘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戶’,然后就成現在這樣了。”

為查明真相,法院依法追加外包公司為第三人

在外包公司成為本案第三人后,其也堅稱與小沈顯然不具有勞動關系,是小沈委托自己代為注冊個體工商戶,站點公司將外賣配送業務外包給了自己,自己再將部分外賣配送業務轉包給了小沈。

隨后,外包公司提交了其與站點公司簽訂的《平臺服務協議》,約定將站點發布的外賣配送業務轉包給外包公司,按月結算相應的傭金。同時,外包公司還提交了與小沈通過電子簽章的方式簽訂的《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約定小沈委托其代為注冊個體工商戶,并且自愿使用外包公司的平臺作為創業管理工具。

這幾份協議將錯綜復雜的多方關系展現于承辦法官眼前:站點公司承包涉案大型外賣配送平臺的某片區的配送業務,后轉包給外包公司。通過在APP上注冊的過程,小沈與外包公司簽訂了委托注冊個體工商戶的協議,該個體工商戶承包外包公司的配送業務。

勞動關系認定成為案件爭議焦點

但是小沈仍然不能理解自己為何成為了個體工商戶,而不是勞動者。他說:“我就是在站點工作,每天上午7點到8點上班,具體下班時間要看平臺接單量。站點對我們也是有考勤要求的,每天清晨還會對我們進行安全教育,也會按月給我發工資。”

為了證明自己是站點公司的員工,小沈甚至讓和自己在一個站點工作的調度員小傅出庭作證。庭上,小傅也顯得有些迷惑,他稱其實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和小沈屬于哪家公司,但是日常工作確實接受站點公司經理的管理,雖然公司沒規定什么時候上班,也沒有底薪,但是確實說過請假會扣錢,而且每天如果接不滿10單也是要扣錢的,自己就是負責訂單調度工作的。

法院另查明,2019年6月到8月,小沈的薪資由外包公司賬戶發放,9月的薪資由某案外人公司賬戶發放,但是小沈在其用來接單的手機APP中的薪資賬單截圖頁面均顯示有站點公司的字樣。

為具體了解團隊騎手的情況,承辦法官向涉案大型外賣配送平臺的注冊公司咨詢后了解到,和眾包騎手可以自行下載APP注冊不同,團隊騎手只能通過站點才能拿到APP進行注冊。同時,在接單方式上,眾包騎手可以自由決定接單,而團隊騎手不可以不接單,特殊情況下,團隊騎手需要向站點申請訂單調配,并接受站點的管理,如果站點進行排班,其需要按時上線接單。

法院: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主要通過考察勞動者工作內容是否為用人單位的主營業務范圍、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勞動報酬等因素確定。

首先,本案中小沈從事的外賣配送業務即為被告站點公司的主營業務。

其次,小沈注冊成為團隊騎手,與眾包騎手不同,團隊騎手注冊需通過站點公司才能完成,對于涉案大型外賣配送平臺派發的訂單,若有特殊情況不能接單,需要向站點公司申請訂單調配。雖然對于是否具有明確的上班時間存在爭議,但是站點公司安排專人監管小沈等外賣小哥,并為小沈購買了雇主責任險,結合證人證言,可以看出小沈工作時接受站點公司管理,并且站點公司制定了一定的考勤規則。

最后,結合第三人提交的《平臺服務協議》等證據,小沈的薪資來源于站點公司,薪資規則由站點公司制定,發放金額需站點公司確定,雖然站點公司將薪水發放的過程委托給了外包公司,但是實際薪水結算仍由站點公司與小沈結算。

至于小沈的“個體工商戶”身份,法官認為,《項目轉包協議》《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均為打印件,其上只有電子簽章,僅憑沈某的一句‘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戶’,并不能認定其具有以個體工商戶身份從事外賣配送業務的真實意愿。

綜上,為規范行業用工、保障騎手權益,法院依法判決原告小沈與被告站點公司之間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觀察思考

莫讓新業態從業人員“勞無可依”

2021年7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印發《關于落實網絡餐飲平臺責任 切實維護外賣送餐員權益的指導意見》,對保障外賣送餐員正當權益提出要求。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發布的《外賣平臺用工模式法律研究報告》,更是讓外賣騎手工傷認定問題進入輿論視野,引發熱議。

相較于傳統勞動關系,新業態中的用工關系顯然更為靈活、多元。但是這種靈活、多元并不能成為企業規避雇傭者責任的借口,在新業態風口上的企業更不能惡意利用法律的“罅隙”侵害新業態從業者的合法利益。像本案一樣,以讓新業態從業者注冊個體工商戶的形式規避自身法定義務,最終也只會徒增訴訟成本。

本案中,外賣員小沈最后還是再次注冊成為了眾包騎手,繼續從事外賣配送的工作。可見,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新業態從業也將成為人民群眾的常態化的就業選擇。因此,外賣配送人員用工規范化刻不容緩,為此,法院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其一,平臺應主動承擔主體責任,對于眾包騎手等不具有從屬性的靈活就業人員,通過加強商業保險的形式,增強其風險抵抗能力;其二, 承包配送業務的站點公司應當與具有從屬性的外賣配送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履行用人單位責任;其三,鼓勵餐飲網約配送企業建立健全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通過民主協商、行業自治等形式完善外賣配送人員用工形式;其四,暢通外賣配送人員維權渠道,勞動仲裁部門、司法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涉外賣配送人員勞動爭議,以公正合理的裁判規則明晰外賣騎手用工規則,發揮裁判的指引作用。

 

本文轉載自人民法院報

聯系人: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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