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網紅奶茶“茶顏悅色”被“茶顏觀色”起訴商標侵權!一審宣判結果出來了
· 2020-04-09 16:18:18 來源:岳麓區人民法院 2966
一家網紅奶茶店 排隊 1 小時 喝茶 10 分鐘,居然有人每天一杯 樂此不疲,這杯奶茶 名叫 " 茶顏悅色 "。
" 茶顏悅色 " 奶茶店自 2013 年 12 月在長沙開辦第一家店至今,已擁有近兩百家分店,深受消費者喜愛。隨著 " 茶顏悅色 " 走紅網絡,許多來長旅游的人,都會打卡一杯 " 茶顏悅色 "。
2019 年 5 月,一家與 " 茶顏悅色 " 僅一字之差的 " 茶顏觀色 " 奶茶店在長沙開業。隨之而來的,是一場備受關注的知識產權之爭。
" 茶顏悅色 " 與 " 茶顏觀色 "
" 茶顏觀色 "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廣州洛旗公司以長沙 " 茶顏悅色 " 商標侵權為由,向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 " 茶顏悅色 " 商標注冊人湖南茶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授權使用人等賠償其各項損失 21 萬元,并在微信公眾號、微博、大眾點評及美團外賣平臺上發表致歉聲明,消除不利影響。
4 月 8 日(昨日)下午,岳麓區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宣判:駁回洛旗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現場 承辦法官:郭曙
庭審現場:原被告針鋒相對,各執一詞
洛旗公司訴稱旗下的 " 茶顏觀色 " 是中國極具影響力的茶館服務品牌,在特調茶飲服務領域具有極高的行業聲名以及廣泛的消費者基礎。而長沙的 " 茶顏悅色 " 店鋪在其門頭、店內裝飾、茶杯、包裝、小票、紙巾、服務員的服裝、坐墊等多處,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在形、音、義上非常相似的字樣,構成商標侵權。
茶悅公司辯稱自 2013 年以來," 茶顏悅色 " 經過堅持不懈地推廣發展,早已享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且與 " 茶顏觀色 " 在形、音、義上具有明顯差異,商標使用范圍亦不相同,消費者不會因此混淆二者。此外,經調查取證發現," 茶顏觀色 " 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是幾經轉讓后,被洛旗公司獲得。洛旗公司明知 " 茶顏悅色 " 品牌聞名,仍受讓取得 " 茶顏觀色 " 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掀起這場商標侵權之訟,有攀附 " 茶顏悅色 " 的意圖,存在明顯惡意。
茶顏悅色 ↑↑
茶顏觀色 ↓↓
審理查明:法官抽絲剝繭,層層比對
關于茶顏觀色
洛旗公司自 2017 年 3 月開始推廣 " 茶顏觀色 " 品牌,2018 年 8 月經受讓取得注冊商標。
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 43 類,包括咖啡館、自助餐廳、飯店、酒吧、茶館等,目前尚在有效使用期限內。
2019 年 5 月,洛旗公司在長沙開設了一家 " 茶顏觀色 " 奶茶店。
以 " 茶顏觀色 " 為關鍵詞進行網絡檢索,在 2013 年長沙第一家 " 茶顏悅色 " 門店開業之前,檢索不到 " 茶顏觀色 " 相關商標使用信息。
為順應需要, " 茶顏觀色 " 在美團外賣、大眾點評等平臺開放了網絡售賣業務。不少消費者購買以后,在平臺上發表評論,稱誤以為是 " 茶顏悅色 "。
關于茶顏悅色
國家版權局作品登記證書載明," 茶顏悅色文字 " 及 " 茶顏悅色圖形 " 美術作品系呂良于 2013 年創作,登記日期為 2017 年 5 月。2013 年 12 月,呂良在長沙開設了第一家 " 茶顏悅色 " 門店,并在茶飲料包裝、店鋪門頭、店內裝潢上使用了 " 茶顏悅色 " 標識。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間,茶悅公司先后申請注冊了商標。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 30 類,以茶、糕點、咖啡、茶飲料為主,有效期為十年。
時至今日," 茶顏悅色 " 實體門店已擴張至近兩百家,生意火爆。
法院認為:" 茶顏悅色 " 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有兩個爭議焦點,即:注冊商標 " 茶顏悅色 " 在使用過程中,是否侵犯了同為注冊商標 " 茶顏觀色 " 的商標使用權;注冊商標 " 茶顏觀色 " 的取得及使用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關于焦點一
注冊商標 " 茶顏悅色 " 核定使用的范圍包括茶、糕點、咖啡、茶飲料等,雖門店設有座椅等,但其目的是為到店排隊購買茶飲料的消費者提供便利,門店工作人員既不對消費者提供直接服務,亦不為消費者提供加料續杯等茶館性質服務,與 " 茶顏觀色 " 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不同。其商標標識被使用在門頭、店內裝飾、員工服飾等處,雖不限于商品本身,但目的在于標識茶飲料的來源,并未超過核定使用的范圍。
從商標本身的近似程度來看," 茶顏悅色 " 與 " 茶顏觀色 " 雖僅一字之差,但" 茶顏悅色 " 是自 2013 年使用至今,已被眾多消費者熟知。
綜上,本案中,注冊商標 " 茶顏悅色 " 在使用上,既未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圍,亦與注冊商標 " 茶顏觀色 " 不相近似,不易混淆。故 " 茶顏悅色 " 不構成商標侵權。
關于焦點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經查,商標最早由案外人柴某于 2008 年 3 月注冊,經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購轉讓給另一案外人,后再次轉讓給了洛旗公司。該商標首次轉讓之前,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消費者知曉度不高,市場知名度亦不高。
與之相反," 茶顏悅色 " 門店開張 6 年有余,已逐漸發展成為連鎖品牌店,被廣大消費者認可,引來多家媒體爭相報道。" 茶顏悅色 " 商標也因此獲得了獨特性、顯著性。
此外,洛旗公司在其開設的同類奶茶店里使用了與注冊商標近似的作為店招,并在門店多處裝飾及網絡平臺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相似的,導致不少消費者誤以為 " 茶顏觀色 " 是 " 茶顏悅色 "。
綜上,洛旗公司作為同行業競爭者,理應知曉 " 茶顏悅色 " 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讓使用注冊商標 " 茶顏觀色 ",并以此作為權利商標對注冊商標 " 茶顏悅色 " 提起商標侵權之訴,主觀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洛旗公司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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