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珠江等部分涉水范圍禁設餐飲?官方:不應一刀切
馬興帆 · 2020-11-13 17:41:54 來源:紅餐網 2515
近日,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在官網發出《關于規范市區主要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明年5月起,珠江等河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擬禁設餐飲。
根據通告內容,禁止在珠江前航道洲頭咀至琶洲大橋及珠江后航道洲頭咀至番禺大橋段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經營餐飲業;禁止在二沙涌、東濠涌、新河浦涌、沙河涌、馬涌、黃埔涌、康樂涌、赤崗涌、荔灣涌、花地河、大沙河涌、獵德涌、棠下涌、車陂涌、石井河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經營餐飲業;關于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通告》亦根據有堤防、無堤防的情況做了劃定指導。《通告》將自明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記者走訪發現,廣州海珠區的太古倉聚集有大量“水上”餐廳,正好處在禁設范圍內。珠江上,許多游輪開設有餐飲業務,顧客絡繹不絕;河涌周邊也有眾多餐廳。
如果直接一刀切,這些餐廳都需要關門了。但這到底是出于什么考慮呢?
11月10日,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在官網對通告進行政策解讀。據廣州市城市管理部門介紹,由于對經營餐飲業缺乏明確的制度規定,不受約束的餐飲業市場主體在一定程度上擴張、經營,餐飲企業數量劇增,對市區主要水域水質的影響越來越顯著。
紅餐網了解到,禁止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經營餐飲業是早已存在的規定。《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4年5月起施行。其中,第2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區主要水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經營餐飲業,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在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水域經營餐飲業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廢棄物排入水體。第46條規定,在市區主要水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經營餐飲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經營,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將各類廢棄物排入水體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但是,2014年開始實施的《條例》并未對“主要水域”和“衛生管理范圍”做出明確界定。據《條例》所述,“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則劃定并向社會公告”,并實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
這個范圍包括哪里,多年來一直是問題所在。標準不清晰,劃定就存在爭議。廣州市城市管理部門在解讀時也有提及,“許多餐飲企業為打造獨特、舒適的飲食環境,把‘近水樓臺’作為餐飲場所的一大賣點;進而,也因為市區主要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存在標準模糊的問題,導致各類餐飲企業對市區主要水域水質的影響越來越顯著,水域生活垃圾日益嚴重,這些將嚴重制約我市生態文明建設,也不符合綠色發展的新理念。”
可以看出,新出的《通告》主要是為了補充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具體范圍、法律責任、實施機關等方面的規定,屬于《條例》的配套規范性文件。而不是為了突然限制餐企。
廣州市城市管理部門稱,此項工作歷時兩年反復征求意見反復修改,目前尚未正式制定實施。但也表示,考慮到行業需求和社會影響,并不鼓勵對餐飲企業一刀切。“專家會也一致認為,餐飲業并不是導致水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治水相關部門不應因噎廢食、以禁代管,搞一刀切。且關于餐飲業的污水排放管理,水務、環保等部門的現有法律法規及政策已做出明確規定,缺乏的是管理、監督力度。”
此外,廣州市城市管理部門認為,市區應認定為市中心城區,主要是市民群眾工作生活比較密集的區域;主要水域應認定為對市民群眾工作生活影響重大、對城市市容景觀和環境衛生影響巨大的水域;《通告》確定的范圍應科學合理,避免影響市民群眾的生活便利。最后,廣州市城市管理部門表示,餐飲企業是事關民生的重要行業,“不宜大范圍禁止”。
由此看來,我們無需對文件感到緊張。其具體實施情況應留給時間去判斷。官方已經在政策解讀里提供了足夠的信息。涉水餐飲企業首先不要往水里排放污水和垃圾;其次,暫時繼續保持觀望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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