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少爺”商標侵權案一審有果
· 2018-12-10 23:04:36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2672
因擅自使用西少爺肉夾饃字樣,被判賠償5.8萬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就奇點同舟餐飲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奇點公司)起訴山東聊城當代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當代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小度公司)、趙某某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趙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5.8萬元。
奇點公司訴稱,其是第13870218號“西少爺”文字商標、第16303240A號“有饃有YOUNG”文字商標等(以下統稱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趙某某在當代購物中心開設餐飲店鋪,未經許可將店鋪命名為“西少爺肉夾饃”,并在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標。當代公司作為當代購物中心的經營者,疏于履行應盡的審查義務,為其提供了必要的幫助和條件。小度公司作為網絡餐飲外賣訂餐平臺的經營者,有義務對在其平臺上發布、提供餐飲外賣信息的商家資質進行審核和監督,其亦構成對趙某某行為的幫助等。
海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某的行為系商標性使用,構成商標侵權;當代公司作為趙某某經營場地的出租方,在租賃合同中向趙某某進行過合法經營的告知義務。當代公司在接到該案起訴后,采取了積極合理的措施制止侵權行為,故不構成侵權;小度公司在收到該案起訴后,及時將侵權內容進行了刪除,已履行適當注意義務,無侵權的主觀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目前奇點公司已提起上訴。
點評
判斷網絡平臺服務商是否盡到注意義務,除了考察其是否對網絡商戶的身份、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以及履行告知義務外,還應當通過適用“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來進行判斷。“避風港”原則又稱“通知-移除”原則,也就是權利人發出的通知足以使網絡平臺服務商知道被控侵權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為通過其網絡服務進行傳播或實施,網絡平臺服務商在接到該通知后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網絡平臺服務商不能對該侵權行為視而不見。比如,被控侵權交易信息位于網站首頁、欄目首頁或者其他明顯可見位置;被控侵權交易信息中存在網絡賣家的侵權自認;相同網絡賣家就同一權利存在重復侵權行為;從被控侵權交易信息的網絡傳播或者被控侵權交易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對被控侵權交易信息進行編輯、選擇、整理、排名、推薦或修改等。
熱門文章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寫評論
0 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