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肯德基用餐傷到眼睛,14歲女孩九級傷殘
侯其鋒 · 2020-01-11 10:15:03 來源:紅餐網 3257
對14歲的女孩李芳(化名)來說,這次受傷有點意外。
那時是晚上11點之后,肯德基餐廳的電動移門已經降下一半,李芳彎腰才能從門下穿過。
而就在這個過程中,她的頭撞在了椅子上,眼睛受傷,構成九級傷殘。
2019年判決書下發時,李芳已經16歲。法院綜合考慮肯德基的安全保障缺失、李芳父母保護不到位等因素,判定肯德基公司賠償超過20萬元。
肯德基用餐意外傷到眼睛
2017年1月26晚上,李芳在江蘇省淮安市肯德基洪澤人民餐廳用餐時,眼睛受了傷。
派出所封存的監控錄像顯示,肯德基公司在當晚23時5分時,已把店里大廳的電動移門放下至一半的位置。兩分鐘后,李芳在彎腰穿過這道門時,頭撞在了旁邊的椅子上,眼睛受了傷。
而在此之前,李芳的眼睛因患角膜白斑,更換過眼角膜。
淮安市金湖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后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李芳左眼角膜裂傷后行人工晶體植入、左眼盲目3級構成九級傷殘 。
同時,該鑒定書認為李芳本次損傷后的誤工期限以180日為宜,護理期限以90日為宜,營養期限以90日為宜。“左眼人工晶體的后續治療費,建議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
當時李芳的父母都在場,兩人馬上報了警。肯德基餐廳認可了受傷的事實,但對于賠償標準與李芳父母發生了分歧。
李芳父母稱該電動移門位置下移后,先后有15人從門下經過,另有一名男子也撞了頭;他們同時表示,在派出所進行協調時,肯德基公司稱其是加盟店,有關賠償他們無權協議,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但這兩個說法都遭到了肯德基公司的否認。
*圖文無關
肯德基被判賠償超過20萬元
肯德基公司認為李芳受傷前進行過眼部手術,存在視力障礙,本案受傷事件的發生與其自身特殊體質以及本人不夠謹慎也有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肯德基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在其營業場所內保障群眾的人身安全。
但其在營業時間將店內移門下拉至很低的位置,且沒有增設相關安全警示標志,致使李芳通過時需彎腰低頭,而撞到移門另一側的椅背,造成其受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
法院同時認為,李芳作為14周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對危險有一定的認知,且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及保護的義務 ,本案中原告父母全程陪同,對現場危險應有提示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以保護未成年子女免受侵害。
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及損害結果,2019年8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酌定肯德基公司對李芳承擔90%的損害賠償責任,共計209225元 。
法務君解析
法務君已經多次提到過餐廳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它一般包括維護、保管公共設施,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符合安全標準,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險,對可能造成危險的設施、行為設置明顯的標志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
餐廳在日常經營過程中要注意對餐廳內相關設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
保持地面干燥,當地面濕滑時放置警示牌;設置“小心臺階”等人身安全性提示標語;
在透明且無任何裝飾的落地門中增加警示牌,防止顧客不留意撞上門;
設置監控,盡量覆蓋餐廳全貌,保證監控正常工作等。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因此,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顧客受傷,如餐廳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還應承擔次要責任。這就要求經營者:
對餐廳中具有危險性的物品進行妥善保管,對餐廳內相關設施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在顧客發生口角或爭斗時,餐廳工作人員應及時上前勸阻;
餐廳應設置相應的應急預案,有效應對突發情況。
*本文根據判決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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