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餐廳盜用商標、惡性競價排名,最高罰200萬!
外賣頭條 · 2019-01-04 10:16:03 來源:紅餐 3455
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這是中國首部電子商務領域的綜合性法律,針對外賣界較為關注的競價排名、刪差評、商標侵權、在線活動設置、捆綁搭售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從一紙法案走向行業內部,外賣人對電商法需要深入學習。
1?線上店鋪盜用商標?知識產權立項法案解決爭議! ?
近年來餐飲行業迎來了大發展、大繁榮的同時,也出現了商標侵權、產品抄襲、商標盜用的尷尬現象。申訴維權、口舌之爭、重磅罰款,漫長的維權之路讓不少經營者心力交瘁,然而,面對層出不窮的侵權問題,不但餐飲人深感困擾、深受其害,品牌這個影響力在消費者心中也大打折扣,進而影響營收和名譽。嚴重擾亂餐飲行業發展秩序。
對于此類涉及知識產權案件,《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相對應的懲罰: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二選一”排他協議不再生效,解決限制爭議 ?
電商法明確規定受用對象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那么一切有關電商經營的活動都將包含在電商法范圍之內。近年來,互聯網電商競爭日益激烈化,代表事件就是“二選一”的排他協議。而對外賣行業來說,部分地區也面臨著平臺排他協議的限制,投訴無門的無奈。
外賣君注意到,此次電商法也對此類問題明確規定: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違反此項規定也將受到懲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外賣活動要注意:競價排名要求從嚴 ?
電商法規定第四十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也就是說,平臺對在內經營的商家審選要求更加嚴格,或將看重店鋪的銷量和評價等數據分析結果。
本次電商法從消費者權益出發,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因此對商家來說,接下來高排名策略無疑需要保證線上店鋪的設計、評價、推廣等各渠道的打通,另外,增強在產品、運營、營銷、管理中的外賣策略。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可防止惡意競爭排名,營造良好的競爭氛圍。
4“進退自由”,加大對電商平臺監管力度 ?
電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對應法律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其他相關規定(摘錄) ?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警示、暫?;蛘呓K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
第三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6?結語 ?
電商法的普適性對外賣行業來說,開啟了外賣法制元年,進一步規范了平臺內各項糾紛解決機制。相信在2019年能發揮更大的作用,為外賣人打造一個全新的法制新天地。
對新實施的電商法案,你有什么看法?歡迎下方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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